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也是避稅港?

劉鳴煒被揭擁有英籍身份。 (資料圖片)
與香港關係密切的「巴拿馬文件」終燒埋身,3間香港傳媒於上周披露離岸公司資料皆與本地幾位政商名人有關。以事論事,若這批離岸公司不涉逃稅或不法活動,與公職沒有利益衝突,或早已按規定如實申報,這樣公開有侵犯私隱之嫌。如傳媒公開劉鳴煒英籍身份,但他既不是政府主要官員也非立法會議員,毋須按法例放棄外國居留權,為何仍要公開呢?或許你會說好人好姐不會到避稅港成立離岸公司,這樣說就錯了,因離岸公司也可用於正途,廣義來說,香港在某程度也算是避稅港,難道外商來港開設公司就不妥嗎?

未討論香港是否避稅港前,首先解釋離岸公司如何避稅。如股票轉讓,香港公司需徵收印花稅,稅率是代價或價值的0.1%,雖比起其他地方便宜,如新加坡是0.2%,但大部分離岸公司熱門地如英屬處女群島不用繳納印花稅,投資成本自然大減。另一例子是「價格轉移」。原理很簡單,假設一件產品售100元,成本是40元,若香港企業直接向海外買家銷售,全數60元利潤需繳納所得稅。但若企業找一個低稅率國家或地區開設離岸公司,然後先以50元將產品售予離岸公司,再由離岸公司以100元賣給買家,在此安排下,香港企業課稅利潤僅10元(50元減40元),留在離岸公司的50元(100元減50元)利潤可享當地低稅率,甚至完全不用納稅。不單香港,不少跨國企業都通過類似方法減輕稅務負擔。如蘋果公司(NYSE:AAPL)藉愛爾蘭等地離岸公司,將海外銷售和利潤留在海外。按美國稅制,美國企業的全球盈利皆要課稅,但在蘋果巧妙安排下,只要利潤一天不調回美國,蘋果不用為海外利潤納稅。所以出現一個有趣現象,蘋果雖疊水,但仍要向外發債作股票回購和派息用途。

以離岸公司避稅實際操作有不少限制,如買家未必願與離岸公司做交易,銀行也不會為離岸公司開設帳戶。不少國家和地區稅務機關不容許離岸避稅安排。如香港,若稅局認為整個安排旨在規避繳稅法律責任,可引用《稅務條例》第61A條,假設離岸安排沒有發生過來徵稅。如歐盟最近推打擊避稅新措施,要求營業額逾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無論其總部是否設在歐洲,只要在歐盟成員國有業務,就必須披露稅務資料包括公司業務、員工數目、稅前盈利及向歐盟成員國家和歐盟以外地區,包括避稅港所繳交稅款金額等。新措施最快於2018年生效,料包括蘋果在內的6,500間跨國企業將受影響。

在離岸安排下,香港好像是輸家,但相對於某些高稅率國家和地區而言,香港其實也是避稅港。因香港稅制簡單,稅率又低,沒有資產增值稅和股息稅。因國內所得稅稅率高達25%,反觀香港僅16.5%,不少內地出口企業選擇來港設公司,以上述價格轉移法節省稅款。香港一向是歐美等地「眼中釘」,如G20國集團峯會於09年打算將香港列避稅港黑名單,最後因中國反對才逃過一劫。又例如去年5月歐盟將香港列入「不合作稅務管轄區」黑名單,幾經爭取才於去年10月除名。雖然兩次避得過,但美國國會研究服務局於去年發表報告直指香港是避稅港。

有別於離岸公司熱門地,香港金融交易透明度高,如企業於本地銀行開一個戶口,申請程序基本上與「查家宅」無異,銀行對大額匯款十分敏感,往往要求匯款人出示證明文件以證實交易真確。香港註冊公司的資料容許公眾查閱,加上香港與多個國家和地區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除減少雙重課稅外,更防止納稅人避稅和逃稅。若將香港與熱門避稅港如巴拿馬等地看齊不公平。對避稅港喊打喊殺時,不要忘記在不少人眼中,香港也算是避稅港。

原文刊於:am730 201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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